规则1.3c(3)规定(P004):所有的处罚都只能依据规则进行,球员和委员会(裁判员)都无权超越规则之外另行施加处罚。
球员受到处罚,无非是因为以下几种原因:
第一,做了按规则不能做的事:做了即罚(如打了错球);
第二,没有做按规则必须做的事:不做即罚(如没有在记分卡上签名);
第三,没有做好按规则应该做的事:可能导致挨罚(如应该知晓规则)。
在规则的框架下,一共有三种处罚方式:罚1杆、一般性处罚、取消资格;所有涉及到违规的,规则条文中都会明确说明如何进行处罚。
例如:
——违反规则10.1(违规击球):一般性处罚;
——违反规则7.4(找球或辨认球时意外移动球没有把球放回原位):一般性处罚;
——违反规则14.2b(2)(用错误的方式把球放回原位击球):罚1杆;
——违反规则6.3c(1)(打错球后没有纠正错误):取消资格。
等等。
(一)关于罚1杆的处罚
罚1杆是级别最低的处罚,比洞赛和比杆赛都有可能出现。
比较容易让人犯迷糊的是:到底什么时候罚1杆、什么时候罚2杆?
总体上来说,罚1杆是针对的两类情况:
第一类情况:虽然是违规了,但属于很轻微的违规行为,带来的潜在获利也很小。
比较常见的情况有:
——不小心碰动球或故意触碰球;
——果岭上拿起球之前没做标记;
——拿起球辨认时过度擦拭球;
——打了错误地替换的球;
——用错误的方式把球放回原位(如用杆头或脚扒拉球);
——移走散落的树枝、树叶等散置障碍物时导致了球移动;
——打球前没有先把球标拿开。
以上这些行为虽然都是违规的,但违规造成的后果(实际获利)都不是很明显。
例如,没做标记动球,对打球谈不上有多大的实际影响。
有球友问:不小心动了球也有可能获利很大,为什么也只罚1杆呢?
比如,在果岭上试挥杆时不小心碰到球,结果把球直接碰进洞了,那还不算明显获利?或者在球道上试挥杆把球磕到前面几十码去了,不是明显占便宜了么?
道理在这:不小心碰动球后,规则是要求把球放回原位打下一杆的,所以碰动球的这个违规行为(规则不允许动球),本身谈不上会带来多大的获利,罚1杆以示薄惩就足够。
第二类情况:用罚1杆的代价,换取可以补救的机会。
也就是说,实际并没有出现违规行为,只是因为主观或客观的需要,主动用罚1杆的代价,换回一个“将功补过(打失误了)”的机会。
比较常见的情况有:
——球打歪了或打短了、打过了,进了罚杆区,找不到球了,或躲到水里面去了,可以主动罚1杆,直接到罚杆区外面去打下一杆;
——把球打到了卡在树兜中、石头缝等“不应该”的地方,没法打了,可以主动罚1杆,按不可打之球补救,再打下一杆;
——球打丢了,不知道被打到哪去了,可以主动罚1杆,按一杆加距离在原地再打下一杆。
(二)关于一般性处罚
一般性处罚是第二个级别的处罚方式,针对比只罚1杆有更明显获利的违规行为。
大多数的违规行为都是受到一般性处罚。
一般性处罚是规则有专门定义的一个专有名词(P160):比洞赛本洞负、比杆赛罚2杆。
所以,比洞赛没有罚2杆一说——凡是在比杆赛中罚2杆的违规行为,比洞赛都是本洞负,这个洞不用再打了。
例如,比洞赛在沙坑中试挥杆不小心碰到了沙子,或者向自己球童以外的人征询了助言,或者打了错球,或者在错误的地方打了球等等,直接都是本洞负,捡球走人去下一个洞就好。
受到一般性处罚的,基本都是因为直接违反了某条规则,并且有明显的潜在获利,如改善打球环境、在沙坑中打球前碰沙、开始站位后球童站在打球线后方附近、比赛迟到(五分钟之内)、用握把捅球等。
(三)关于取消资格的处罚
也就是俗称的DQ,比洞赛和比杆赛都有可能出现,是第三个级别、也是最高级别的处罚。
一种是技术性DQ:违规行为严重或获利过于丰厚,已经不适合计算或无法正常计算球员的比赛成绩。
例如,比杆赛签字确认的记分卡成绩中,有一个洞或几个洞的杆数比实际杆数要低;迟到超过5分钟;打错球不纠正错误;比杆赛没有击球进洞并且不纠正错误等。
还有一种是纪律性DQ:严重违反高尔夫精神或体育道德精神,属于无法容忍的违规行为——统称为严重行为不当。
例如,故意破坏果岭、向观众扔球杆、辱骂球员或裁判员、拒不服从裁判员的处置等。
规则1.2b(P002)还明确规定:通过制定当地规则条款,委员会可以因为球员严重的行为不当,对违反行为准则要求的球员实施取消资格的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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